年关将至,随着购买年货的人越来越多,也拉开了快递行业一年一度的“年货季”大潮。与此同时,更多的人选择使用快递来寄递年货,互赠礼品。但是,在现实生活中,愿意为快递物品,尤其是贵重物品进行保价的人并不多。因此,一旦快件发生遗失或损坏,尤其是价值较高的货品遇到”高保低赔”事件,就引发了不少纠纷。
我们先看两个案例:
第一个案例,畅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给客户寄送手机,在快递显示签收后,客户却投诉并未收到。经证实,快递公司将该快件遗失。随后,畅先生起诉到法院,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.5万元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畅先生因未保价,快递公司只需在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,最终获赔154元。
第二个案例,高女士通过德邦快递寄了一台“苹果一体机”到甘肃陇西,因购买花了13000多元,所以选择了为货物保价10000元。可送达后,收货人却发现货物出现了破损,屏幕一角卷折起来,变弯了。为此,高女士联系了德邦快递,但最后德邦以“市场维修价格暂定15%的比例赔付“,只赔付了1500元。
上述两个案例中,高价值物品在寄递过程中出现丢损,无论消费者是否选择为货物保价,均没有按照货品的实际价值赔付。那到底该如何保障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的相互利益?这已经是行业内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。
应该说,保价业务一是能够提高单票快件的价格,二是能够增加网点的单票利润,更是能够促进各快递企业的品牌竞争力。但是,为什么快递企业对于高价值保价业务不上心?消费者在高价值快件寄递时,为啥也总不放心?快递网点与消费者纠纷的根本原因又是什么?在实际理赔时,收件网点除了胆战心惊,甚至直接拒收高价值快件。双壹认为,这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。
首先,消费者对快递理赔标准有分歧
从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,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,就在于对“理赔“的理解分歧。消费者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运费,快递公司就有义务100%保证快件完好无损,物品丢损就要按原价进行赔偿;快递公司则认为消费者没有进行保价,只能根据契约条款中未保价的规则进行赔付。
这似乎陷入了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“的僵局。快递理赔究竟该怎么赔?此前也有媒体报道,两个同样是快件丢失而理赔的案例,结果却截然不同。
其次,对高价值保价的快件,没有明确的理赔标准
目前,不少快递企业赔付都是参照2009年颁布的《新邮政法》,再加以优化调整后,制定了自己的理赔标准。“如货品未保价造成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;挂号信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。
对于低价值的快件,快递公司的运单上都会直接注明赔付的标准,但一般消费者和收件人很少研读快递运单,都是出了问题才想到赔付。以韵达快递为例,快递单上明确注有“内件价值不超过1000元,未保价快件损失按照快递费的5倍或7倍进行赔偿”的注释。
但是,对于高价值保价快件却并未注明理赔金额标准,而且在收寄、运输、分拣、投递等操作环节也与其他普通快件一样,并没有特殊对待。
再者,消费者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价值凭据
在理赔规则上,保价快件如在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生丢失,赔偿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真实有效的价值凭据。
部分消费者在寄递高价值物品时,存在“不保价也得全额赔偿“的侥幸心理。同时,因为寄递物品的购买发票、购买凭证等丢损问题,也间接造成了快递企业理赔时间长、理赔不顺畅的情形,这本身也是目前”高价值快件理赔“最难的部分。
最后,就是收寄双方未做到高价值物品的有效价值提醒
2018年5月,国家政府层面实施了《快递暂行管理条例》。明确了消费者与快递企业彼此的权益和责任,对于保价给予了清晰的合法地位,对于如何理赔也作出了相应的说明。该条例关于保价的条文,对快递业务中收寄双方都提出了要求:一方面,快递企业有提醒寄件人阅读和注意运单条款的义务,赋予了快递企业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;另一方面,要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时有声明价值的义务。
双壹认为,对于高价值快件丢损的赔付问题,需要建立合理、完善的法律法规,因为消费者和快递企业都需要公平,同时可以促进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,这需要从国家的政策法规层面提供保障,建立行之有效的统一标准。
快递企业也应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,对于自身快递员和网点要加强培训。在与企业客户和消费者的沟通中,应当询问“是否需要保价“等,要在收寄前将“有可能造成的问题“提前表述清楚,明确自身的责任与权利。同时,消费者在物品的价值证明方面,也必须妥善保管好有效凭证,这样才可以利己利他,减少双方的纠纷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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